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
全面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书记、部长 王晓萍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聚焦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纳入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七个聚焦”之一,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宝贵经验和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决定》强调,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大任务,并围绕健全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体系部署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抓好贯彻落实。
新时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有力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按照坚守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预期的民生工作思路,部署推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足的重大改革,解决了一批基层和群众关心期盼的现实问题,化解了一些长期制约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矛盾,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为民生改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提供了重要支撑。
坚持把就业作为最基本的民生,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丰富发展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就业政策制度体系。城镇新增就业年均1300万人,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水平总体稳定,脱贫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稳定在3000万人以上。在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外部环境复杂严峻的情况下,在14亿多人口的大国实现了比较充分的就业,保持了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坚持把社会保障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本制度保障,着力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进入快车道,成功建设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社会保障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从2012年底的7.9亿人、1.5亿人、1.9亿人,增加到2023年底的10.7亿人、2.4亿人、3亿人。坚持发挥人才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坚持党管人才原则,突出人才评价激励机制改革等重点,人才发展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稳步推进,技能人才总量持续增加、结构不断优化,有效激发了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坚持发挥工资收入分配的激励、导向和保障作用,推进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规范管理,不断完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和评估机制,健全体现不同事业单位特点的薪酬分配制度。坚持统筹维护劳动者权益和企业发展,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体制、制度、机制建设,建立健全欠薪治理机制,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制度体系不断健全,劳动关系总体保持和谐稳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让群众真切感受到变化,收获了实惠。我们要持续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乘势而上,继续把改革推向前进,续写保障和改善民生领域改革的新篇章。
切实增强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纷繁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面对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面对人民群众新期待,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让现代化建设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我国劳动力总量依然庞大,虽然劳动年龄人口减少,但就业总量压力仍将持续存在。同时,人口结构变化与技术变革交织叠加,也会带来人力资源供需不匹配,“有活没人干”与“有人没活干”并存。社会保障一些重要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健全完善,部分群体社会保障仍有不足,一些人还没有纳入社会保障范围,还有不少地方需要改进,人口老龄化趋势明显、新型城镇化加速推进、就业方式多样化特别是新就业形态的发展也都带来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布局建设,要求进一步深化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体制机制改革,不断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还有大量艰巨繁重的任务。
百姓关心什么、期盼什么,改革就抓住什么、推进什么。我们要自觉把改革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牢牢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价值取向,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从人民整体利益、根本利益、长远利益出发谋划和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完善提升已有改革举措,根据实践需要推进新的改革举措。
扎实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重点任务落实
《决定》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任务作出全方位的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我们要对标对表、细化分解,吃透改革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落实。
完善就业优先政策。牢牢把握新时代新征程就业工作的新定位、新使命,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为目标,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引领,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为抓手,以深化就业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持续促进就业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一是始终坚持就业优先,使高质量发展的过程成为就业提质扩容的过程。把高质量充分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推动财政、货币、投资、消费、产业、区域等政策与就业政策协调联动,充分发挥各类经营主体吸纳就业的主渠道作用。积极构建就业友好型发展方式,厚植良好的就业生态。二是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完善技能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统筹抓好教育、培训和就业,健全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建立人力资源需求预测机制,强化供需对接。创新培养方式,充分发挥企业培养使用的主体作用,推动技工教育高质量特色发展。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逐步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加大荣誉引领力度,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三是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政策体系。坚持把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作为重中之重,拓宽就业空间,畅通成长路径,强化品质服务,加强就业观念的引导。坚持农民工外出就业和就地就近就业并重,稳定脱贫人口务工规模和务工收入。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等兜底安置。四是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增强服务的均衡性、可及性。持续打造覆盖全民、贯穿全程、辐射全域、便捷高效的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和用好全国统一的就业公共服务平台,推行“大数据+铁脚板”管理服务模式。统筹城乡就业政策体系,优化创业促进就业政策环境,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完善促进机会公平制度机制,畅通社会流动渠道。
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按照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要求,进一步深化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促进制度成熟定型,推动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一是增强可持续性,夯实稳健运行的制度基础。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强化统一性和规范性。健全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合理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快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扩大年金制度覆盖范围,推行个人养老金制度。扩大基金市场化投资运营规模,健全社保基金保值增值制度体系。二是增强可及性,将更多的人群纳入覆盖范围。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积极推动高质量参保。扩大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制度。三是增强安全性,健全基金安全监管体系。持续筑牢政策、经办、信息、监督“四位一体”基金监管防控体系,完善要情报送、监督约谈、问责追责、举报管理、警示教育等制度。四是增强便捷性,持续优化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保公共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的“一卡通”民生管理服务新模式。五是增强规范性,加强法治建设。适时完善和修订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力度,及时完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
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向用人主体授权、为人才松绑,立足职能职责,着力破除妨碍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有效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一是更好发挥用人主体作用。进一步完善政策、搭建平台、健全机制,更大力度激发用人主体人才活力,推动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更多更公平享受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评价、激励等政策。二是进一步健全政策机制。持续推进人才评价改革“立新标”“破四唯”,建立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推动深化职称和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推进有关事业单位特殊人才协商确定薪酬、高层次人才绩效工资总量单列、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绩效工资申报制。健全企业科技人才薪酬激励、国有企业差异化工资总额决定方式等制度政策。瞄准国家重大战略、高新技术和基础科学前沿领域,加强博士后制度建设。三是完善海外引进人才支持保障机制,推进外国专家项目提质增效,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人才制度体系。
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规范工资收入分配秩序,围绕更好体现不同职业群体的特点,深化企业事业单位薪酬分配制度改革,有效发挥激励导向作用。一是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完善劳动者工资决定、合理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持续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二是加强企业工资宏观指导。健全最低工资标准评估调整机制,完善工资指导线和企业薪酬调查、信息发布制度,推进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增强科学性、有效性、权威性。三是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制度。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各级负责人薪酬、津贴补贴等。四是完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推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深化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完善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薪酬制度。
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健全劳动法律法规,加强劳动者权益保障,积极构建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一是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健全劳动关系协商协调、争议处理、行政指导和监察执法机制,强化基层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畅通劳动争议处理和举报投诉渠道。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完善劳务派遣单位监管制度。二是完善适应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积极推行相关指引指南,指导平台企业落实政策。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纠纷一站式调解机制,畅通维权渠道。
中国式现代化,民生为大。我们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把握民生工作稳定性、连续性、累积性的特点,加强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为更好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提供强劲动力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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